发布时间:2024-11-26 20:53:47浏览数: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04月08日、2024年05月0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4年度为下属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3.90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抵押;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在符合要求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担保额度的调剂。
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大禹节水(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禹”)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5,196万元,担保期限1年。
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农、林、牧、副、欧亚体育注册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肥料销售;农业机械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医用口罩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家具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纸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农业机械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灌溉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农药零售;农作物种子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口罩生产;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得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488,573.00万元。截止2024年11月25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53,246.00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5.2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25,971.88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2.28%。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23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16%,公司、水电公司、慧图科技为宁夏水发就利通供水申请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